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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中标通知书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16:1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86次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般都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中标人中标,并载明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标准等即可。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其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书内容,并同意受投标书的约束,其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承诺的规定,故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应为承诺(实践中,多以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时生效)。《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可以作为一方索赔的证据。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强调,由于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之规定的认识不同,实践中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状态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成立,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但中标后拒签合同一方应承担何种责任,理论和实务界仍持有两种不同观点,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如一方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方可要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承发包双方没有明确将签订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定为生效条件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妨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任何一方毁标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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