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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的有效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8-04-17 14:59: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63次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建设工程实践中,签证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经发包人认可的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监理证明等文件。工程签证文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方可作为有效的工程签证。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姬传生认为,有效的工程签证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签证主体;2.签证权限;3.签证内容;4.当事人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现分述如下:

  1.签证主体:须是承包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只有一方签字书面文件不能构成有效的工程签证。

  2.签证权限: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进行必要的授权,无权限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并非有效签证,仅能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需得到有权签证的主体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签证内容:须是涉及合同工期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等内容,并且准确完备,涉及其他内容的文件不属于工程签证。

  4.当事人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批准等。如果发包人签署意见为已阅,则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并非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的有效签证。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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