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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设工程律师解析工程签证的概念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3:20: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6次

  工程签证的概念来源于中国的建设工程实践。通说认为,工程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在一项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故承包人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并予以补偿。由此便形成了我国最早的工程签证。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之间存在诸多的联系与区别,事实上,在工程实践中,“签证”一词的使用频率要比“索赔”高许多,但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极少提及签证。尽管如此,工程签证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将工程签证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程签证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是指除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事件所办理的签认证明。如就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或者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情形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均属于工程签证。

  综上,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工程签证下一个定义: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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