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解读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5:1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9次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一般包括施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等行政批准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的,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的,证明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俗称“开工证”,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的、证明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是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或其他需要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相关文件。《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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