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用途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02:4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4次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取得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重要影响,而施工合同的效力与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2条第3款第(4)项规定:“……(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4.发包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通说认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签订合同的,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施工单位可能拒绝,也可能在施工中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施工单位拒绝进场施工或被责令停工期间产生损失、延误工期的可向发包人索赔,施工单位对被责令停工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未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的,施工占用的土地可能会被政府部门收回,进而影响工期。例如,某工程施工单位提出需临时占用部分道路作为材料堆放场地,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对工作面的布置,但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施工中,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出现纠纷,施工单位匿名举报了建设单位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清理材料,退还道路用地,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费用及罚款。后施工单位就延误的工期及材料运输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建设单位提起了索赔。
项目前期审批手续一般由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单位未及时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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