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含糊,应予公告澄清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54:2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8次【案情摘要】
有一个案件中,业主的招标文件明显含糊不清。一个投标人怀疑业主已经内定了承包商并试图利用该招标文件的含糊。投标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招标停止进行。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查了招标文件之后认为该招标文件确实含糊,判决要求业主在授标之前止招标的进行。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澄清投标人资格并重新刊登广告进行招标。
【法理、法律评析】
本案是关于招标文件含糊不清,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建筑法》第二十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就规定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 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或者非常笼统,或者有“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的字样,这表明这些规定不是强制性的,允许业主或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从另一方面说,有关法规也不可能事先对复杂多样的工程的招标文件作出全面体的规定。但是招标文件应有必要的语言和条件足以保证招标全自由平等的竞争。所有有能力的和适当的投标人都有机会通过平的竞争获得合同。否则,如果招标文件含糊,不确定或者不公正限制投标人,没有充分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和平等的竞争原则,这个招标文件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投标人在法律上有理由要求新审查招标过程。法院也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查有关招标能否保证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但法院在审查招标文件否适当时也应注意不能要求招标文件100%的完备,不能因为文内容中富有弹性的内容而认定招标无效;也不能理解为所有的人都须在统一条件、同一时间同时启动相应招标邀请。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毫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乏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观定:“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球、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标文件中载明。”由此可以看出,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条款中。
从各国的审判实践中看,大体说来,在递交标书以前对招标过提出异议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在这里我们对承包商的建议是,如果有异议就尽快提出,否则就难以获得适当的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失败的投标人即使有起诉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甚至在诉讼中胜诉,他们所得到的也往往只是一纸空文。因为授标已经完成,中标人已经开始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失败的投标人所获得的补偿至多是准备投标的花费。法院一般不能要求已经开始施工的承包商中止合同,而将合同授予其他承包商,因为这样将给业主和其他当事人造成太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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