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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公告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37: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27次

  一、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二、公告内容包括:

  (1)被处理的当事人基本信息;

  (2)违法行为事实情况;

  (3)违法处理依据和结果等。

  三、公告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公告期限通常为6个月,如果是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告期限应长于6个月。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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