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常见纠纷种类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26:5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4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常见纠纷种类
一、 中标结果无效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标无效的情形下相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7)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白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从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9)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1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竞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争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二、建设工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提示当事人注意避免实施导致中柱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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