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和评标方法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52:2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6次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招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5、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6、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7、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30.8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理解存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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