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禁止行为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7: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1次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蓦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和“视为”的认定,法律也明确作出了规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4、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5、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下情形均属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件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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