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知识 > 招投标投标人禁止行为

投标人禁止行为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7:0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41次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蓦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属于”和“视为”的认定,法律也明确作出了规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4、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

  5、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下情形均属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件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的;

  (5)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