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和公示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48:0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288次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2、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 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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