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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资料中的疏漏而引发的索赔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10:1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8次

  

  ZG公司兴建工业厂房,经招标投标后工程由JSY公司承建,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明确表述:“承包商应了解,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所有信息、报告和数据资料仅仅是为了向承包商提供方便,承包商签订本合同的依据是建立在其自身的勘探和决定之上。承包商不得因业主提供的此类信息、报告或数据资料或与其相关的内容,要求延迟或索要额外费用。承包商确认,为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已经根据其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探,并且已经熟悉并满意现场条件。”此外,现场条件的定义中包括:“……(f)地势及地表情况、地下层地质情况、所遇之地表及地下层材料的性质与数量,地下公用工程的位置,现有结构之情况。”

  开工后,承包人进行试探性下挖,当开挖至1.6米时出水,承包人上报降水方案后进行了场地降水工作。结算过程中,承包入主张由于开挖后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所描述的情况存在差异,额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降水工作,故要求发包人补偿降水工程费用。

  鉴于承发包双方对涉案工程结算的其他问题亦有争议,涉案工程结算事项进入仲裁程序。关于降水工程费用问题,发包人抗辩称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明确排除了承包人可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中的疏漏而索赔的权利,且承包人在举证过程中未能提供其所主张的存在错误信息的地质勘探资料,故不能证明发包人提供的涉案工程有关信息错误,因此仲裁庭不应支持承包人的费用请求。

  基于承发包双方的举证情况,仲裁庭最终确认由于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探资料内容错误,且承发包双方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表述:“措施费用包死不再调整”,故不予支持承包人有关补偿无法预见之降水工程费用的主张。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

  本案结果尊重了承发包双方的意思自治,对于承包人明确排除的索赔权利未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在个案中因客观情况不同、承包人举证能力不同、承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不同、可预见损失的范围及程度不同,裁(判)决结果应当、也可能存在差异。建设工程律师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前,应尽可能的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并注意不要承诺承担过度且不可预见的风险,以避免后续遭受的损失无法获得补偿。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确有错误的,承包人应留存有关证据并积极主动与发包人进行协商,争取及时获得工程签证、落实费用及工期补偿。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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