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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必备材料之气象资料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6: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8次

  气象资料一般是指由气象局等相关权威机构依据先进仪器设备与技术手段对大气物理现象进行分析后做出的反映一定时期内天气状况的信息和资料。除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外,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通常会在监理日报或周报或月报中、施工单位通常会在工程日报或施工日志中记录天气状况以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气象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作的反映天气情况的资料均属本项所探讨的气象资料。

  反映工程项目所在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资料对发包人制定合理工期、承包人进行合同谈判、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展前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天气状况进行了解有助于其制定合理工期,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有较为理性的预判。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对工程项目所在地近几年的天气状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其进行合同谈判,创造对其比较有利的合同条件。如项目所在地多雨、雪、冰雹、大风等足以影响工程施工的天气,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某些天气状况延误的工期应予顺延,因天气状况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照一定的原则或比例进行分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前关注了解天气状况有助于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恶劣天气对施工造成影响后延误工期。

  实践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99版合同》,《99版合同》将天气状况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并规定了因天气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责任的承担。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索赔因天气状况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但因承包人延误工期导致其在施工期间遭遇恶劣天气而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索赔因天气状况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仅需提供施工合同,还需提供影响其施工的气象资料。承包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气象资料以证明其施工受到天气状况的影响,其索赔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很难获得支持。发包人可收集整理气象资料,如项目所在地的恶劣天气属历史平均范畴,不属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在投标前理应预见,并在投标工期中考虑的,发包人可据此抗辩承包人索赔因天气状况增加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99版合同》第39.1款规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99版合同》第39.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9版合同》第39.4款规定: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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