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施工 > 施工管理与项目经理相关的法律性质解读

与项目经理相关的法律性质解读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5:4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2次

  当前一般工程承包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有一个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的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从法律层面分析,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项目经理是代理人。但是,项目经理部并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不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项目经理部也不是其他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从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来看,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其管理权力包括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等诸多内容。

  南京建筑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讲,项目经理作为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其对内和对外法律行为应该严格区别。项目经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代表,其对内法律行为后果当然对建筑企业发生法律效力。项目经理的对外行为,经建筑企业的特别授权,或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对建筑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项目经理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建筑企业名义与材料商、借款人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借款关系,则构成一般的商事行为,行为后果由项目经理个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项目经理”的定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应当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项目经理派驻施工现场及资格条件作了要求,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要求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证书号及执业印章号等信息。项目经理是承包人任命的特定人选,有其特定的工程管理经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也要求明确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天数,以确保项目自工程项目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