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有权对建筑企业进行罚款吗?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5:22:4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99次南京建筑律师答:作为建筑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困扰:发包人以种种理由要对建筑企业施工罚款,罚款金额小到数十元,大到数十万元,数量不等、名目繁多,从工地工人随地大小便罚款到工期延误罚款等。尽管建筑企业觉得发包人随意罚款对自己很不公平,但因款项支付权掌握在发包人手中,有时却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接受罚款。
虽然发包人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发包人真的有权对建筑企业进行罚款吗?
下面南京建筑工程律师不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这么阐述: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双方所签合同中对此又没有专门约定,故中建二局提出这部分罚款属于裕达公司滥用发包人优势进行的非法罚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410,800元款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作出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并且《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作出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随意罚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的发包人,更不能随意对建筑企业进行罚款。
因此,当建筑企业面临发包人罚款时,应该像中建二局那样,拒绝发包方滥用发包人优势进行非法罚款。但是,各级法院在认定以上问题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比如有些法官会认为罚款可以理解为违约金,所以也有判决支持建设单位对建筑企业的罚款。所以,建筑企业应尽量避免签订高额罚款或处罚字样的合同,以防止法院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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