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签订全垫资施工合同造成巨额损失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8: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75次2008年7月,某建筑企业项目经理陈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某建筑企业承建该房产公司的住宅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为739元,合同总价款为4300万元。其中协议第4.2条约定,某建筑企业全过程垫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该项目经理陈某无法承受垫资的资金压力,最终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同时,该房产公司因房屋预售非常不理想,也无法按约支付工程款,甚至于最后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该住宅工程因没有后续施工队伍接手而成为烂尾楼。之后,材料商和民工要求某建筑企业支付陈某欠付的款项,并引发了多达十几起的诉讼,均被法院判决要求某建筑企业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某建筑企业共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合计700余万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尽管目前建设工程中的带资、垫资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按有效处理,但是超过项目经理资金承受能力的垫资施工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本案中,正是由于项目经理签订全垫资施工合同的行为才造成了建筑企业的巨额损失。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某些项目经理自身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往往会试图通过拖欠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来达到资金周转的目的,而一旦这些款项到期未付,且建设单位支付垫资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未到或无力支付工程款时,项目经理将没有能力继续组织施工,而只能被迫停工,并最终导致其所在的建筑企业为其承担巨额债务,不仅包括本案中所涉及的材料款及民工工资,如在业主已经按约履行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而停工的行为甚至会引发业主的巨额索赔。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对于部分项目经理自己承接的垫资工程,建筑企业应当特别谨慎对待。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部分业主很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从而殃及垫资的项目经理及其身后的建筑企业;因资金不足,更多的业主往往会向项目经理提出更高额的垫资要求。因此,我们建议建筑企业要对项目经理的垫资条款进行重点审查把关,同时委托专业律师事先对业主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经理的经济实力进行摸底调查,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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