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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擅自承诺 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29:3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6次

  2007年4月20日,A公司(某建筑企业)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位于上海市的某港区工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人民币2200万元,工期自2007年4月20日开工至2008年1月30日竣工;具体付款办法为自签订合同后A公司向B公司收取总造价的10%,计人民币220万元,基础完成后收取总造价的30%,计人民币660万元,结构完成一半收取总造价的15%,计人民币330万元,结构完成收取总造价的15%,计人民币330万元,工程竣工收取总造价的10%,计人民币220万元,竣工决算后结清尾款。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B公司要求与A公司解除合同。项目经理张某为了能继续施工,擅自向业主B公司书面承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加盖了项目部章。工程竣工验收后,共计逾期150天,B公司在决算时尚欠工程款450万元。之后,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50万元,在一审中,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750万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在此案中,项目经理张某为了继续施工,擅自向业主方B公司书面承诺每天5万元的工程逾期违约金。张某作为项目经理,是A公司在工程现场的负责人,也是A公司的职务代理人,A公司也没有在原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权限和项目章的使用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张某作出的书面承诺对A公司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尽管原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工程逾期违约金,但该承诺实际上构成了对原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据此,A公司理应对其工程逾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在工程承包责任制度中,项目经理的权限往往很大,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可能会做出一些对公司不利的行为,并且最终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公司和项目经理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施工合同中对项目经理的权限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向业主方予以郑重申明。同时,建筑企业应加强项目巡查的力度,建立项目巡查机制,及时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发现项目经理存在擅自承诺之情形,公司应迅速介入、了解承诺的来龙去脉并及时予以处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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