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对外出具欠条 公司须承担责任
作者: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30:0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1072次王某系A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每年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8万元,盈亏与公司无关,且其不得以公司名义购买任何材料或以公司名义产生任何债务。2008年5月,王某承接了某厂房建设工程,需要大量钢材,于是王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王某在收到全部钢材后未支付相应款项,后于2008年9月以A建筑企业某厂房工程项目部名义出具了一份加盖项目部章的欠条。贸易公司在多次催要材料款无果后,将A建筑企业诉至法院,要求A建筑企业支付250万元钢材款。法院最终判决A建筑企业向该贸易公司支付250万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建筑企业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王某系A建筑企业某厂房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有权代表A建筑企业处理某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因此贸易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A建筑企业向其购买钢材,王某以项目部名义出具并加盖项目部章的欠条也是代表A建筑企业所为,其行为对A建筑企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建筑行业里有句俗话:“项目经理对外打欠条等于建筑企业开支票。”项目经理对外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论是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建筑企业都要承担付款的义务,因此如何加强项目部的管理和培养项目经理的法律意识值得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好好思考。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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