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表见代理”的风险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15:0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7次“表见代理责任已经使许多企业陷入债务泥潭,成为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威胁企业生存的隐形杀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项目经理等企业内部人的行为因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对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慎重把关项目经理的人选。
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应考核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经验、业绩及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知识,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以及过往有无违法违纪的情况,并对项目经理以动态的眼光来关注他们。
二、完善公司文件审批制度。
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制度,建议公章应由公司专人保管,如项目经理需要使用时,可由保管人陪同。
三、明确和公示项目经理的权限
南京建设工程律师建议对项目经理进行授权限制。从授权内容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具体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供单位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不希望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包括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加强合同管理
项目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承包方式、工程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对项目经理既应有一定的约束机制,也要注重激励,奖惩分明。一方面,让项目经理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一定的担保。保证金或物的担保。另一方面,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评估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项目经理,给予其承包项目上的优惠政策,鼓励项目经理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结合。
五、工程资金要加强管理,有效控制
工程资金管理混乱是造成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工程款必须进入公司账户,由公司审查后拨付项目,监控工程资金流向,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发包人应将工程款付至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不得支付现金或付至其他账户,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承包人有权变更收款账户,但须提前出具书面通知。”企业有必要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必须规定工程款进企业账户,再由企业进行妥善分配使用,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合理划拨,控制好项目经理的资金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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