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律师提示挂靠的法律风险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14:3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03次根据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5条的规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一旦被吊销资质证书,就丧失了建筑行业的准入资格,这对一个企业是致命的打击,可能直接导致企业退出建筑市场。
以挂靠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还容易给具有资质的被挂靠企业带来其他的与工程相关的法律诉讼。实际上,没有资质的实际承包人,一般是以被挂靠企业项目部的名义从事建筑施工的。在整个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挂靠企业是很难控制的。这样,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等法律行为,如果产生法律纠纷,将直接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就像一颗定时炸弹,是否爆炸以及什么时候爆炸都无法预见。
由于对挂靠可能带来的恶果缺乏认知,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往往是来者不拒。《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也明确了挂靠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带来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的风险比比皆是,例如,替挂靠人先行支付工人工资的风险;对工程中出现工伤事故,有支付工伤赔偿的风险;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的风险;对工程中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风险;对挂靠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对挂靠人偷逃税金,有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的风险;等等。虽然挂靠双方在合作时,都签有合同或协议,规定了双方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但这一纸协议难道就能应对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吗?因此,被挂靠企业绝不能将“一纸挂靠协议”作为救命稻草,在整个合作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始终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被挂靠企业最终会为其对挂靠者来者不拒的做法自食恶果。
虽然挂靠已成为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但是挂靠带来的无数惨痛教训告诉我们:从企业长远的经营来看,绝对要杜绝挂靠。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企业应充分认识到挂靠的风险,应认识到其最终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绝不能为眼前的蝇头小利所动,应高瞻远瞩地去规划企业发展的愿景,以诚信为出发点,依靠实力,打造出自己的品牌,赢得业主的信任,赢得分包商的信任,赢得供应商的信任,赢得行政主管部门的信任,最终赢得市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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