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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59:4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63次

  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监理单位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拆迁进度必须能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强调合法性: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满足施工需要,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施工图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消防设计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计图纸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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