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 建筑工程律师 > 工程施工 > 施工管理施工许可证的延期与核验

施工许可证的延期与核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59:1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2次

  一、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强调9个月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南京建筑律师联系方式
南京建筑律师咨询手机微信同号:15996298111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 2010-2020 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