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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5:58:5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2次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收回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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