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16:00:0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4次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许可制度,后者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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