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24:0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23次1、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
按现行规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三种:对于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项目,组建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对于规模小而且工程简易的项目,则组成建设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特别复杂和重要的特大型项目,在验收委员会外,应另外组织专家咨询机构,为竣工验收做细致的准备和复核工作。
3、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组)成员
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其成员除验收主管部门外,应由贷款银行、环保、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生产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主要物资设备供应商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也应参加工程验收。
4、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听取建设项目业主全面工作汇报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
(2)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有关重要会议纪要和各种批文、主要合同、协议,建设项目竣工图资料等各项主要技术资料和项目文件。
(3)查验建设工程现场。结合现场生产运营情况,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对主要工程部位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复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经济性进行评审鉴定。
(4)审查生产准备。生产试车调试、生产试运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操作规程、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
(5)审核竣工决算。核实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果。
(6)做出全面评价结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做出客观、求实的评价,对整个工程做出全面验收鉴定,对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做出可靠性结论。
(7)核定工程收尾项目,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8)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竣工验收鉴定证书。
(9)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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