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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20:5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6次

  一、建设规模较小而且简单的项目,可以采用一次性竣工验收;建设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其竣工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单项工程验收,二是全面竣工验收或称工程整体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中间验收”,是项目管理内容的组成部分,是竣工验收的基础,不作为一个验收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具体竣工验收程序可适当调整。

  二、单项工程验收是在全面竣工验收前,施工承包商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其承建的单项工程项目后,向建设项目业主交工,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只涉及施工的有关各方,在有完善的合同文件、合同管理以及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条件下,其交工验收的程序是:

  1、承包商提出申请。一个规模大而且复杂的建设项目,如果分成若干个合同交与不同承包商进行建设,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在完成某个单项(单位)工程或按合同约定完成可分步移交的工程后,经自行预验、修补缺陷,设备安装工程在与建设项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无负荷单机和联动试车调试后,即可以向建设项目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工序合格文件、设备安装和调试合格记录、工程总结等竣工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业主组织验收。建设项目业主在接到承包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以下检验工作:

  (1)检查复核资料。对承包商提供的交工验收项目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确定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2)核实交工项目的完整性。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检查已完建设工程是否有漏项;

  (3)组织现场联合检查。必要时根据需要对完工项目的结构、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抽样检查和现场试验,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的施工记录等,考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3)检查各种记录。试车记录及试车中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改正;

  (4)在现场检查和试验中,如按合同规定均已合格通过,没有发现有影响正常生产运行的重大缺陷,并得到各方确认,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向承包商颁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如单项工程存在一些轻微缺陷,应要求承包商在限定时间内消除缺陷后,再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如在上述检查和试验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建设项目业主认为还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要经参与各方共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纪要中应包括正式交工验收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清单,待完成后,再由承包商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5)验收合格的单项工程,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作为最终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三、竣工报验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申请竣工验收。承包人在申请竣工验收前确认下列事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应当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四、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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