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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19: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89次

  1、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应符合的条件有: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有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

  (3)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4)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必需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有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

  (5)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已经按照要求整理归档,并可方便查阅。

  2、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项目有不同的要求,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应按照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前是否要经过生产试运行阶段,不同的行业、不同性质的项目会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照各个行业的规定办理。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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