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13:2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7次一、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就材料、工程设备的详细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包人逾期供货应承担的责任。
2、建设工程律师应该提醒发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由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并应对其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律师应提醒承包人,根据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材料设备的提供时间由承1人另行通知,通知的时间为提前30天,通知为书面形式,并需要通过监理人通知此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同时对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的进场计划予以修订,并提交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就供货计划作出调整。
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由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发包人指定生产商和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如承包人未予拒绝,在出现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时,承包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发包人在其过错程度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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