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16: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74次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管理、环保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范围
1、正常情况下的验收范围按照建设相关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约定交付工程。
2、特殊情况下的验收范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三种:
(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经建设完成,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
(3)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已经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可以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应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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