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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保险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11: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5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

  2、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5、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投保。但对于若干个独立的承包人分别承包工程的各部分,或者涉及分阶段移交工程时,由发包人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为宜。

  6、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由何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作出约定。如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承包人应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应考虑在任何一年内不限次数的向保险公司索赔。

  7、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8、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承包人可先行提示,如发包人仍不办理,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发包人可先行提示,如承包人仍不办理,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1、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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