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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环境保护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09:5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44次

  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更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手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在施工前应以书面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报送相应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后实施。

  3、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疗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建设工程律师应合理提示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创置原则,承包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坏结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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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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