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13:07:57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25次1、发包人应提交符合国家规范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商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窄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发包人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15、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后任职,对于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证书应注意做好复审工作。
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7、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施工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8、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安全,提供劳动保护,并应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显、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9、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己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苣、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0、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
专业建设工程律师网址www.jsjsls.com
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