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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纠纷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3 19:21:42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2次

  施工合同工期纠纷

  一、工程实际工期超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的,若系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若系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若系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责任。

  二、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实际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实际竣工日期。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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