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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适格性

作者:南京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6 09:52:46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7次

  一、首先要审查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建设工程各类合同的主体适格性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共同要素需要注意:

  1、是否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即合同主体有无法人资格或者是否系依1成立的其他组织;

  2、是否有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是否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资质,是依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额、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开发或建设的程等因素对企业的综合评定。建筑企业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4、建设工程律师应当提醒建筑企业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业务;

  (2)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

  二、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适格性

  建设单位分一般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1、建设工程律师在审查一般的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应当注意:

  (1)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2)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有无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5)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6)对必须招标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并确定有效的中标人。

  2、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除了上述审查要求,还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是否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的适格性

  代建一般是指建设单位选择社会专业化的社会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代建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从一般法律意义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委托代理,建设工程律师在审查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的主体适格性时,主要看其有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授权。

  四、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分包合同发包人的适格性

  (1)施工总承包人作为非主体工程的专业分包合同发包人:除合同有约定外,应得到建设单位同意。

  (2)施工总承包人作为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无需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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