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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46:0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5次

  当建设单位不付款时,建筑企业经常会采取单方面停工的方式来要求建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你不付钱,我就不干活!”这句话听起来很正确,但是,却有不少建筑企业在采取单方面停工措施后,不仅未得到建设单位的相应付款,反而被建设单位起诉违约,陷入了不利的局面。那么,建筑企业应如何避免单方停工违约的风险呢?

  首先,在停工前,应先对签约和履约证据进行审查。对签约证据的审查,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如何约定的,该约定是否明确且容易证明;在对签约证据了解清楚后,再有针对性地审查履约证据,主要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建设单位是否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究竟应该先干活,还是应该先付钱?

  其次,在审查签约证据和履约证据后,并能从这些证据中得出:确实是建设单位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付款义务后,再决定停工。

  另外,建筑企业签约时,除了应争取做到约定明确和日后容易证明的付款条件外,还须加强证据意识的培养。在很多因停工引起的纠纷中,建筑企业之所以败诉,往往取决于其对“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没有理解,建筑企业往往只看到客观事实,而不能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应由建设单位先付钱,你就得对“付款条件已满足”进行证明。举例说明:假定付款条件约定了“屋面板安装完成且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款至80%”,那么,建筑企业不仅要有屋面板安装完成的证据,还要有混凝土浇灌养护完成的证据,只有证据能证明这两个付款条件,建筑企业才有权主张该笔付款。否则,在证据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主张该笔款项,而建设单位未付时,建筑企业如单方停工,则会产生违约的风险。

  建筑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主动积极地收集证据,尤其是能够证明“付款条件已满足”的证据。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应该先付款但其未付才决定单方停工的情况下,即可避免违约的风险。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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