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35:1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62次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虽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都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仍有以下区别:(1)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道他没有代理权;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则处于未定状态。表见代理虽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但其法律后果却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这种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根据《合同法》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也即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为前提,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为条件。在衡量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无过失时,应结合代理原理和经验法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下列情形下不应当认定为属于《合同法》第49条所称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1.被代理人授权明确,行为人越权代理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内容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3.基于经验法则,行为人的代理行为足以引起相对人合理怀疑的。 通常,实际承包人在赊购物资或者融资时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凭此一般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承包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相对人举证证明实际承包人与其发生交易时持有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实际,过于苛刻。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实务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以下情形中不应认定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明确,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属无权代理权;
2.相对人应对涉及工程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与实际没有“项目经理”身份的人、没有“项目经理”授权的人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无权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发生交易;
3.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账户的,也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
4.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可按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5.实际承包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但未经施工企业授权而以施工企业名义出具债务凭证;
6.实际承包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或者向相对人出具债务凭证,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印章曾在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过或者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承包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又不能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
虽然,相对人可能无法辨明实际承包人加盖的印章与施工企业的关联性,但如果加盖的印章确为实际承包人私刻,且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让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处理则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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