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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为少交管理费而签订阴阳合同,总公司承担巨额损失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49:2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57次

  某建筑企业北京分公司经理陈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承接某一个直接发包的写字楼工程,如果根据其与总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陈某将按工程价款2%的比例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200万元。在陈某发给总公司盖章并向政府备案的合同上,合同造价仅为6000万元,并且为防止总公司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提出异议,工期逾期违约金约定的是日付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然而,事实上,在备案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即以分公司名义又与业主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总造价为1.2亿元,并且工期逾期违约金也变更为每日千分之五。后因工程逾期100天,建设单位依据补充协议,要求某建筑企业承担逾期违约金近5000万元。至此,总公司方才发现分公司为欺骗总公司而不惜签订阴阳合同的事。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本案中陈某为了少给总公司交管理费,不惜串通业主签订阴阳合同。一份以总公司名义盖章,总承包价款较少、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较低;另一份则以分公司名义盖章,总承包价款较高、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较高。分公司经理的这种行为,不仅将直接导致总公司无法收足应得的管理费,而且还通过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扩大违约责任等方式蒙蔽了总公司的监管,让总公司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分公司往往是“山高皇帝远”,有时候会就其承包的工程量对总公司瞒报、少报、不报。其实本案中的建筑企业要想规避此类风险并不困难,只要派人去工程所在地调查一下就能知道工程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可是,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有些建筑企业往往看不到这简单工作背后的重大利益和防范风险的必要性,直到事发后才追悔莫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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