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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经理将自身债务转移给总公司,最终总公司为此“买单”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50:4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5次

  某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理王某不仅承包某建筑企业南京分公司,而且还自己经营某材料加工企业,主要是外贸加工。因其自己管理不善及金融危机的影响,其经营的材料加工企业的业务订单急剧下降,从而库存了大量货物,累计拖欠原材料供应商货款将近700万元。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采取两个方法:一是在出具给原材料供应商的欠条上写道:“因某建筑企业某某工程项目的需要,特借款700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并且在欠条上加盖了分公司公章;二是在与原材料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上以某建筑分公司名义作担保,同时加盖分公司公章。后原材料供应商纷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材料供应商的诉讼请求,某建筑企业为此损失了700多万元。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分公司经理王某为转移风险,把自身产业的债务转移给所在的公司或承包经营的分公司,甚至以分公司公章随意担保,最终导致总公司为王某个人债务“买单”。首先,王某在欠条上写道:“因某建筑企业某某工程项目的需要,特借款700万元用于该工程建设”,而在庭审过程中,某建筑企业难以举证上述的700万元为王某自身的债务且并未投入本公司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因此,法院最后判定由某建筑企业承担还款义务;其次,王某在采购合同上以某建筑分公司名义作担保且加盖了分公司公章,因此,法院最后判定某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本案中所发生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鉴于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再次提醒广大的建筑企业:分公司公章是何其重要,如何选任合格的分公司经理又是何其关键。一个经营良好的分公司,首先必须有合格的分公司经理,其次是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分公司制度,尤其是在分公司公章的使用上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而不是分公司经理想怎么盖就怎么盖的!南京建筑工程律师一直致力于建筑行业风险防范的研究,已经为众多建筑企业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建议,也已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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