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项目经理浑然不知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51: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10次A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B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A建筑企业承建B实业公司打工楼土建、水电工程,合同总价为11,000,000.00元整,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时付至45%,余款5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逐步付清。张某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工程结算价为9,061,014元,实业公司已付款4,885,855.80元,尚欠工程款4,175,158.20元。建筑企业经多次催要无果,欲向法院起诉。经律师调查后发现,实业公司是个“空壳”,其老板早已经将相关资产转移到某房产公司名下,因此,晟口使胜诉也将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届时,建筑企业的巨额损失将难以避免。经了解,项目经理张某其实对此情况也是了解一些的,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后经过律师多方努力,四处调查,终于查到确实的证据证明实业公司与某房产公司是关联公司,实业公司的行为是与某房产公司恶意串通、试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因此,建筑企业将实业公司与某房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本案中,项目经理在了解到业主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后,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及时上报公司,恰恰相反,在建筑企业进行项目巡查时还信誓旦旦地说此工程项目无任何问题。不妨试想下:如果不是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查明实业公司和房产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关联公司的强有力的证据,得以将实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一并告上法院,逼迫对方达成还款协议,那么,即使建筑企业胜诉,也将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怕后果。本案中,.项目经理张某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明知业主有转移财产之迹象的情况下,却未采取任何防范和补救措施,差点导致建筑企业的巨额损失。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现场负责人经常与业主接触,对业主的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比建筑企业更为熟悉,但项目经理却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向建筑企业隐瞒实际状况,而这往往会导致建筑企业因无法了解到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而作出错误判断。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大多数业主的资金状况出现危机的风险骤然增加,及时掌握业主的相关信息对于建筑企业采取何种措施至关重要,可以说这是业主和建筑企业之间微妙的博弈,“机会往往稍纵即逝”。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在2009年年初办理数十起拖欠工程款数千万直至数亿元的工程案件时,无不惋惜地发现:有些工程款问题,由于项目经理对业主相关信息缺乏敏感或故意报喜不报忧,导致建筑企业错过了挽回损失的最佳时机。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加强项目监控和巡查的力度,对工程款支付情况不好的项目更应予以重点关注,不仅要与项目经理沟通,其中更关键的是要与业主面对面交流,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及时了解到工程项目的实际运行状况,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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