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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管理混乱,重要资料缺失,建筑企业会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52: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79次

  【案情简介】

  某大型建筑企业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某高档商品住宅1—6#楼,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比较紧张,因此中途向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张某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张某暂停施工4-6#楼,待业主代表另行通知后再行施工。三个月后,业主代表口头通知张某可以开始继续施工了。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由于房产公司开发的该楼盘销售不畅,资金回笼慢,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多次催告无果后,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万元。而不久之后,房地产公司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建筑企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300万元,房地产公司诉称建筑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工程逾期了3个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共计300万元。建筑企业代理律师找到当时的项目经理张某了解工程逾期情况,张某称当时房地产公司曾出具过书面的暂停施工的工程联系单,然而当张某现在回去找这份重要资料时,却怎么也找不到了。事后经张某回忆,拿到这份工程联系单时正在与业主代表一起喝酒吃饭,吃完饭后,张某把工程联系单随手丢在车子的后座上,回家后就忘记拿了,之后就不见了。如果不是因为诉讼需要,可能张某自己都已经忘记这回事了。而正因为张某的行为,建筑企业一时之间陷入无比被动的局面。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之一是建筑企业需要提供当时房地产公司发出的要求暂停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来证明工程存在工期顺延的事实。但是,由于项目经理张某法律意识差,没有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的习惯,加之项目部管理混乱,导致诉讼中无法提供此关键证据。在本案中,如果建筑企业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工程工期延误有正当的理由,那么建筑企业将很可能被判令支付工程工期逾期违约金。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

  这类事情在建筑企业当中绝非个案,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出现类似情况,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建筑企业应当建立一套规范的、运行有效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培养项目经理等施工人员的证据意识,要求项目部的工程资料原件应当定期交到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统一保存。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就不会陷入有理讲不清的被动局面,从而能够有效维护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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