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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对总承包单位的风险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13:54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840次

  就分包工程的结算,如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约定,由分包单位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就竣工结算工作事宜签署三方协议的情形下,总承包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竣工结算事宜的双方,即明确竣工结算工作由建设单位、分包单位进行。

  总承包单位尤其应当注意要求分包单位在协议上作出明确的承诺,即由分包单位确认,其竣工结算的对象是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不负责与分包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2.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即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于竣工结算的权利义务。同时,尽力淡化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的权利义务。尤其对于责任条款,总承包单位应尽量谨慎审核该条款是否可能涉及己身。

  3.明确分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未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分包单位不得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支付。

  4.明确除工程进度款外其余款项的支付义务方,即结算完毕后,明确由哪一方承担相应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在此,如总承包单位认为分包合同中的总包管理费无须保密,可以约定由建设单位在结算后直接将分包工程款在扣除总包管理费后支付给分包单位,并同时将总包管理费交付给总承包单位。

  如总承包单位认为分包合同中的总包管理费不宜对外公开,则可以约定由建设单位先将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再支付给分包单位。但在此种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先与分包单位约定,总承包单位依建设单位付款同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二)在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不愿签署三方协议的情形下,总承包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的参与权利。

  2.总承包单位应派专员参与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

  以上两项可确保总承包单位及时掌握分包工程结算的进展情况,避免由于总承包单位怠于参与竣工结算从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在纠纷解决中丧失有利地位。

  3.明确如果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未达成竣工结算协议时的处理方式。

  在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未达成竣工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为避免分包单位起诉总承包单位,致使总承包单位措手不及,总分包单位双方应约定,如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未达成竣工结算协议,分包单位应给予总承包单位合理期限以完成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结算。

  对于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竣工结算中,分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均认可的部分结算成果,可以约定由分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共同确认,在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未达成竣工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亦适用于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结算。

  综上,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约定,由分包单位直接与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首先获取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独立结算事宜的认可。在建设单位不同意与分包单位独立结算的情况下,或者分包单位不便以自身名义与建设单位独立结算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身能够获取足够的结算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纠纷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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