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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39:30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763次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建筑企业应怎样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有一些建筑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但仍有很多缺漏,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加以约定。

  (二)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建筑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建筑企业应特别重视。在前面那个案例当中,如果某建筑企业能够拿到业主工期顺延的签证,建筑企业就可以对抗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并避免最后的不利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建筑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也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三)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行使优先受偿权特别要注意:(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比银行抵押权等还要优先。

  南京建筑律师提示: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太短,只有短短的六个月时间,而很多建筑企业在六个月内结算尚未完毕,因此耽误了优先权的行使,非常之可惜。

  (四)承包人可适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办理了工程款结算手续,发包人确实应当支付工程款而未付。同时,发包人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导致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

  (五)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六)借力于专业的法律队伍,加强款项催收和风险控制

  最后,我们要建立一个专业团队,加强款项催收和风险的控制。建筑行业最好能避免诉讼,因为诉讼毕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但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很多情况下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此外,要善于利用媒体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信息化的社会,媒体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要善于通过媒体讲自己困难,让媒体知道建筑行业不容易。另外,一个人的力量微不足道,但大家团结在一起,依托于建筑行业协会这个平台,我们就会拧成一股绳,产生无比巨大的合力!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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