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程结算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39:5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601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建筑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施工内容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向发包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后工程价款结算的文件。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1)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开、竣工报告书;(2)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3)设计变更通知书;(4)现场签证记录;(5)甲、乙方供料手续或有关规定;(6)采用有关的工程定额、专用定额与工期相应的市场材料价格以及有关预结算文件等。
2001年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对竣工结算及其审核作了相应的规范性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要充分利用上述规定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建筑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报送建设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建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尽快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施工承包合同没有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期限作出约定,建筑企业也应尽快递交,以便建设方审核。
2.建筑企业在向建设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包括:(1)发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3)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会审记录;(4)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及竣工图;(5)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6)工程进度表;(7)工程类别核定书;(8)特殊工艺及材料的定价分析;(9)工程量清单、钢筋翻样单(附磁盘);(10)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
建设方在对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时,必须依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上述文件加以审核,如果建筑企业未能按期提供上述完整文件,建设方就有可能以此为由拖延决算,此时其责任不在于建设方而在于建筑企业。
3.建设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如果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建设方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那么建设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确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审核期限,南京建筑工程律师认为建设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4.充分利用竣工结算默示条款。建设部第107号令虽然对竣工结算的办理期限作了相应规定,但该规定只是行业指导性意见,并不能强制适用于工程结算的办理。因此,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议建筑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可以对建设方审核结算文件的期限作出相应约定。比如约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直接约定:“双方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办理竣工结算。”如此一来,一旦建设方在收到建筑企业递交的完整结算文件后拖延办理决算,建筑企业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结算金额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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