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建筑企业还能按约获得奖励吗?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2:40:3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3次工程获奖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获奖的基础,但是,值得南京建筑工程律师注意的是,工程质量符合发包方和建筑企业的合同约定,却并不是工程获奖的必然前提,同一个项目工程中甚至可能出现工程获奖,但工程质量却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工程获奖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它们的评价主体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由建筑业行会进行评定,后者最终是要靠发包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建筑企业的交付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在实践中,在不影响质量的情况下,由于发包方的特殊需求或者审美偏好,发包方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作出特殊约定,比如外墙涂料必须使用特定的品牌或者颜色、董事长办公室的墙体应具有非常好的隔音效果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虽然建筑企业没有达到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约定,被发包方认定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但由于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却非常高,结果却可能会被建筑业行会评为大奖。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建筑企业生存的生命线,是建筑企业向发包方追要工程款的前提。在实践中,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建筑企业应当积极修复,而不能因为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就对工程质量瑕疵置之不理。因为,建筑企业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如果由于建筑企业拒绝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而使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一方面,会影响建筑企业向发包方进行结算;另一方面,建筑企业还可能由于工程逾期而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后果非常严重。如果发包方确实有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但其拖欠行为还不至于构成根本违约,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议建筑企业坚持把工程做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协商,直至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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