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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谁承担质量责任?

作者:南京建筑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23 10:51:35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1次
        实践中,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直接投入使用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种做法实际上蕴涵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建设单位不经验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设工程,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还加重了自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交付后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是建筑企业的责任,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验收亦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如擅自或强行使用,可视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者自愿承担质量责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就无须承担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风险责任。对于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的问题,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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