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必备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40:09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37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组织对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备案机关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建设单位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后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前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较为翔实地记载了单位工程的基本情况。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般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单位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参建单位,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实际开工时间、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等。(2)单位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设计情况,地质概况,监理基本情况和评价,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和评价,工程验收情况,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情况,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3)对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参建各方是否一致认为工程达到了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等。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7条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中还应包括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单位工程施工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一般而言,在单位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报送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文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单位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将验收申请文件提交发包人,由发包人及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由于该报告所载信息经建设单位汇总,并经参建各方签章确认,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纷案件中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承发包双方均可援引该报告中所载内容作为己方索赔主I长的事实依据。特别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关于“单位工程质量评价”部分可成为质量争议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承包人可以此材料并结合四方验收文件证明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亦可根据发包人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其已完成施工合同项下该单位工程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试运行、检验。另承包人可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恢报告附件中所载的施工文件及资料证明其已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要求备齐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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