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必备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文件
作者:建设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10 14:40:4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02次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按单位工程的结构形式、工程部位、构件性质、使用材料、设备种类等不同标准划分的分部工程施工或作为分部工程组成部分的分项工程施工后,承包人经过质量自检认为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提出检查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的书面申请材料。
承包人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是,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并经质量自行检验评定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在该部位被下一道工序封闭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提出对该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的申请。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中一般需载明隐蔽工程的内容、完工时间、自检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等。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该隐蔽工程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重要材料,在索赔中往往成为关键性证据。监理人未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时限内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隐蔽工程覆盖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工程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查。经重新检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重新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完工后未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就擅自覆盖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均有权提出索赔请求。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验收移交的前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亦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作为施工必经程序,未经验收,承包人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因此,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并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理人发出质量验收申请。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同理,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发出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即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并导致安全事故或质量责任事故发生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其相应损失且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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