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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43:13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415次

  南京某装修工程公司问:房屋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依据约定对谊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房屋面积10000平方米).承租人通过招标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约定由装修公司垫资施工。在装修中,因承租人违约被房屋产权人解除了租房合同,承租人未支付装修费并人间蒸发。请问:装修公司能否以对装修物享有物权为由向房屋产权人主张权利?能否参照《司法解释》第26务的规定执行?

  专业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办理多起类似案件, 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未作针对性解释。

  这个问题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作为专业建筑律师的观点,本案的关键是装修公司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房屋产权人是否明知.以及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产权人同意装修合同,则装修人可以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直接起诉产权人,即产权人是真正的发包人;而如产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装修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装修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产权人。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归属未作约定,装修公司尚可以物权对价的原理向产权人主张权利,至于能否成功,则有待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如果产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添附的装修物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作为损失赔偿的话(实践中很多此类合同作如此约定),则装修公司则难以向产权人主张权利。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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