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工程为什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42:51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599次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范畴?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答:
一、 这个问题涉及《司法解释》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对此,《司法解释》本身没有相应规定,但《合同法》第269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三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合同都属于施工的范畴,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有的装饰、装修合同并非发包人委托的,而是承租人甚至是转租人委托人的;有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标的不大。
二、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样的问题函商建设部,建设部的答复正是这样两条除外,即装修、装饰合同和工程项目所有权不明确的或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此这两类装饰、装修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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