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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工程合理造价的确定原则

作者: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表时间:2017-10-08 20:25:18     来源:建筑工程律师网     阅读: 381次

  ——天津市斯科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天津天大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对等原则实际施工工程款给付责任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I审判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天津天大天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天津市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天津市新科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裁判规则:

  依照公平原则与市场因素,可以在鉴定造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来确定工程合理造价。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诉入将联体别墅12—26号楼的工程包给第二被上诉人。合同签订后,第二被上诉人将其承包的上进工程转包培第一被上诉人,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第一被上诉人又与第三被上诉人签订三份《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被上诉人将工程中的7幢楼施工图纸中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被上诉人施工。合同签订后,第三被上诉人即进场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后,第三被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终止了施工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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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要点:

  第三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二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第一被上诉人、上诉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章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第三被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均在无相应建筑资质的情况下,签订联体别墅7幢楼的施工合同,该合同无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已实际施工的工程,第•被上诉人应支付第三被上诉人相应的工程价款。依照公平原则与市场冈素,在鉴定造价基础上下浮10%为第三被上诉人施工工程的合理造价。第二被上诉人对第一被上诉人给付第=被上诉人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第三被上诉人作为联体别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即上诉人主张权利,但上诉人只就其所施工7幢楼工程中,欠付第二被上诉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第三被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襄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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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律师网首席南京建筑律师姬传生,建筑经济师,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员;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十八年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经验,三所大学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多次获江苏省及南京市优秀建筑工程律师称号,精通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担任工程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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